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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67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6845113105,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丰花苑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钟丽玲。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延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瞿丽珍
代书记员刘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