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91民初1068号
原告: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清馨家园001幢0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4192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建筑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佳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春,被告为原告提供型号分别为600×240×200及600×240×100的加气块,单价均为190元,并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具16%的专用发票。截至2019年5月,原告共支付600000元货款,被告仅提供550000元的加气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开具发票,被告均置之不理。2021年9月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开具了300000元的税率为13%的专用发票,并承诺继续开具,原告撤诉。后因被告未继续履行义务,原告无奈再次诉至法院。
***辩称,对原告支付货款600000元及约定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异议,现被告已向原告提供638000多元的加气块并已开具390000多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向被告购买加气块,并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告付款100000元,9月27日付款200000元,11月2日付款100000元,11月14日付款200000元,以上共计600000元,并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被告共向原告供应550000元的加气块,且未按约向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该案因被告为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00000元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继续开具,原告申请撤诉。现被告主张已向原告提供638000多元的加气块并已开具390000多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加气块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货款600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主张向原告供货金额已达638000多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货款5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向其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49000元(250000×16%+300000×3%)。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但截至本判决书作出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虽主张已开具390000多元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作为出卖方未向原告及时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原告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优惠,应承担相应的增值税损失。因550000元货款为含税价,其中未开具发票的250000元的损失金额为250000元÷1.16×16%=34482.76元,300000元已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的损失金额为300000元÷1.16×16%-300000元÷1.13×13%=6866.04元,以上损失共计41348.8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490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41348.8元;
三、驳回原告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负担1042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