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异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军,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涛,男,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系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2019)鲁0911执639号山东泰开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能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开能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军、潘涛到庭参加了听证,第三人***经本院通知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泰开能源工程公司称,请求依法追加***为(2019)鲁0911执6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18)鲁099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泰开能源工程公司与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099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泰开能源工程公司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5日将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简易注销,***的注销行为未通知泰开能源工程公司,***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已严重侵害泰开能源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申请依法追加原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2019)鲁0911执6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泰开能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信息。
第三人***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泰开能源工程公司诉被告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鲁0991民初486号判决:被告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泰开能源工程公司货款73010元及违约金3262.95元。判决生效后,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泰开能源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以(2019)鲁0911执639号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第三人***,未经清算于2019年5月5日对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泰开能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三人***为(2019)鲁0911执6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在(2018)鲁0991民初486号判决书确定的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料显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设立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于2019年3月12日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结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提交的2019年5月5日《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简易注销载明: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信息情况:登记状态为注销企业,注销时间为2019年5月5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鲁0991民初486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股东***于2019年5月5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19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导致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申请执行人泰开能源工程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019)鲁0911执6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鲁0991民初486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执6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在(2018)鲁0991民初486号判决书确定的原被执行人曹县柏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道胜
人民陪审员 刘俊芳
人民陪审员 张凌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