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财保116号
申请人:山东泰开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从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丹凤小区北区大彦管区办公室2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泰开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42.7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8月23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担保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开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网络查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42.7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至2020年8月26日。
案件申请费266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