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旭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鼎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104国道9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6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系通用产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加工承揽关系。依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本案被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章丘市旭升工业园,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天津市鼎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104国道96公里处,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