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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81民初398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申请费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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