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民初4701号
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旭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章丘市鑫运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枣园大街建工工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理。
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鑫运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章丘市鑫运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