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4民初11073号 原告:济南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旭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南路77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动公司)与被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传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00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决。 某重工公司辩称:认可欠款96,000元。我公司收到原告的电机减速机设备,没有使用,还有12台在仓库里放着,我公司意见是退还12台电机,减去电机的货款,剩余货款给原告,每台电机48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的入库单显示,2022年7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电机减速机、升降机齿轮共计16件套。2022年7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电机减速机12套。 2022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企业询证函,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6,000元。询证函载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要结算。 另查明,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入库单和企业询证函,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000元,且被告对欠款数额不持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6,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或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亦未提交在催要过程中主张过利息的证据,考虑到被告的迟延付款会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宜。 被告要求退还库存货减冲货款,考虑到被告收货已一年有余,货物本身的价值缩减和市场价格的变动,且原告不同意该处理方式,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案涉货款96,000元及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由被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