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114执264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旭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南路77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4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
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山东中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4年5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银行、互联网资金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5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11月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实际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11月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