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

977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空港大道889号。
法定代表人:梁泽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鸣,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北郊郭集。
法定代表人:戴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上诉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季 晖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