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花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花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14378号 原告:深圳市花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南山大道3186号明江大厦(综合楼)C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41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远大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刘沙南路71号东江**府6号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365222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同华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低涌村新洲中心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4KR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花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远大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同华制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花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09.51元(原告已预交28825.2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向原告退回诉讼费22915.7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