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26民初2007号
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麓峰北路富乐花园6-7号。
经营者:***,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内河堤南段东侧;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与砀山路交汇处明发商业广场1-831.8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保全费369元,合计696元,由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26民初2007号
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麓峰北路富乐花园6-7号。
经营者:***,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内河堤南段东侧;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与砀山路交汇处明发商业广场1-831.8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保全费369元,合计696元,由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