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罗江区严小兰建材经营部、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26民初2007号 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麓峰北路富乐花园6-7号。 经营者:***,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内河堤南段东侧;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与砀山路交汇处明发商业广场1-831.8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保全费369元,合计696元,由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26民初2007号 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麓峰北路富乐花园6-7号。 经营者:***,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内河堤南段东侧;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与砀山路交汇处明发商业广场1-831.8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保全费369元,合计696元,由原告罗江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