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39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瑞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女,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