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39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瑞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女,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京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