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1289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