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2民初61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金羊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对案件事实缺乏客观了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