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2民初61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金羊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对案件事实缺乏客观了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