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象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269号
原告杭州融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笕桥路1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高仁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象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之江度假区转塘镇象山村。
法定代表人毛荣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继良(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经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杭州象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杭州融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钢管、扣件。杭州象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租金及短少的钢管、扣件赔偿款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象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融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赔偿款及损失共计人民币56652元,于2008年11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于2009年1月23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36652元。
二、如被告杭州象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杭州融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余款加上其他损失人民币21123元,一并立刻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3.50元,由被告杭州象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杭州融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杭州象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随前款于2009年1月23日前迳付原告杭州融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张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