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10047号
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环球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志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金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金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剩余货款64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其中,以3416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641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和万邦公司签订《万邦箱房租赁合同》(编号为XL-2017093)。合同约定,**向万邦公司租赁共计14个箱房,每个每月180元,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运输吊车来回费用每个2000元,押金每个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万邦公司将箱房交付**使用。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箱房租赁回收合同》,确认了租赁时间、租金总额、运费、损坏情况,及**应给付的总额。2019年1月9日,**出具还款协议确认,万邦公司已于2017年3月15日将箱房交付使用,**尚欠64160元租金。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2日内支付3416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4月30日内给付完毕。但**至今仍未支付欠款。万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万邦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万邦箱房租赁合同》《箱房租赁回收合同》《还款协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经本院审查,万邦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3月15日,万邦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签订《万邦箱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向万邦公司租赁14个防火箱房。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合同收取金额128240元。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箱房租赁回收合同》,对租赁时间、租金、运输费用、损坏情况、应返还款项等进行确认。双方经结算,于2019年1月9日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尚欠64160元款项未付。**承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2日内支付34160元,余款3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内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万邦公司与**签订的《万邦箱房租赁合同》《箱房租赁回收合同》,其内容为万邦公司向**出租箱房,**支付租赁费用,故双方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双方订立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诚信、严格履约。**尚欠万邦公司租金64160元的事实清楚,其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讼争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万邦公司诉请**清偿尚欠租金6416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4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其中,以34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起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64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计74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