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2611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
被告:佛山市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同某有限公司、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