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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2611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 被告:佛山市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同某有限公司、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