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744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香林寺村绕城公路与郑密路交叉口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1730856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兵喜诉被告***、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的处理过程中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兵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兵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