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115号
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住所地:冕宁县泸沽镇西北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尹福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朱宗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天王大道二段1号攀西国际商贸城1号9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62号。
法定代表人:赵雄,该局局长。
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与被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1元,减半收取7655.5元,由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负担。
审 判 长 胡 明 东
人民陪审员 的拉切子
人民陪审员 陈 启 桂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秋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