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21民初2358号
原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万达晶座A24一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BY0J。
法定代表人:范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肖公庙路375号B幢3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90QK63Y。
法定代表人:翁群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