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821民初1502号
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肖公庙路375号B栋5幢3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90QK63Y。
法定代表人:翁群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建,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万达晶座A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BY0J。
法定代表人:范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旺苍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长安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22008466251T。
法定代表人:罗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旺苍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人工、机械费款项100650.00元,被告旺苍县公安局在下欠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被告与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就被告承包修建的位于广元市旺苍县白马寺三社的旺苍县看守所、(武警中队)拘留所迁建项目的旋挖桩基签订《旋挖桩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被告承建的旺苍县看守所、(武警中队)拘留所迁建项目实施旋挖桩施工作业,承包费含桩基的人工费、机械费:具体包括设备进出场费、人工费、旋挖桩施工、钻孔、混泥土浇注、税金、钢筋笼制作及安放、设备。质量要求为合格。无护筒单价为330元/米,看守所有护筒的单价为460元/米,拘留所有护筒的单价为470元/米按实际收方计量。由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三个点子的专票。款项在现场审核结算5个工作日内支付80%,剩余工程款在桩基检测合格后付清。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2018年11月14日施工完毕,经双方结算,看守所工程价款为445718.3元,拘留所工程价款为322848元,扣减废桩费用4171元。工程总价为764395.3元,经协商,双方一致认可结算总价款为750000元。现被告承包的项目已交付使用,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收下欠款项,被告拒不支付,截至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下欠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款项100650.00元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人工、机械费100,650元,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未付,则由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00,650元的基础上计算利息,利息计算以100,6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达州市远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2,314元,减半收取计1,157元由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菊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