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保210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A栋24-2号。

法定代表人:范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0000元(实际冻结320384.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保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熊开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