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102执322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盛隆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东、山东路北001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M1F009U。
经营者:***,女,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楼街道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盛隆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23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6733元及利息等费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房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仅发现数额极小的存款,本院予以冻结;
4、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LU××**号牌车辆,本院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7、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