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民初10342号
原告:滕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莒州路65号2号楼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四季圣园南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万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1102MEA63761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滕某诉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滕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