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102执51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路南(北京清大华创)008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443469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102执51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