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民初1123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金海路百昌花园3号楼1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
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单元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80号48号楼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5********。
被告:日照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天津路与海滨四路交汇处旗云领域1号楼6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2MA3MUJGW1W。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日照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