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民终34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葛某某,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孔某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一审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一审被告:宋某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一审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一审被告宋某某、宋某某、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某某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交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葛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