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富腾劳务有限公司、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102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富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南屯岭生活区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P47M9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P47M9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富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9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富腾劳务有限公司177972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富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及利息1779728元。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城支行账号(8101********),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8101********)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3702********)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3月2日,仅发现数额较少余额,本院暂不处置。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LU13**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经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有债权,本院已依法查封,因双方尚未结算,尚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暂无法处置。 (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除上述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因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故未实现债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