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某、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1102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诉前调书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452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9元,申请人刘某某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102诉前调书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