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185号

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卜庆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韩子龙,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李广超,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子龙、李广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