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923号

原告: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506室。

法定代表人:吕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芳,北京平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