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32784号
原告:北京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1号楼10层1002,信用代码:91110105672374742P。
法定代表人:常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506室,信用代码:911101090673010274。
法定代表人:吕进,经理。
原告北京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北京中索国游索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诉讼请求达成一致和解为由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