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6民初2560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号XXX层C座757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追加了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虹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方圣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5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210,0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本金1,382,500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止;本金1,550,000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方圣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30,000元;3、方圣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21,663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方圣公司因需要装修上海市静安大融城KTV装饰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与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虹公司)达成合意,由万虹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装修施工,双方为此签订了《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系争工程合同价款为闭口价3,350,000元。2018年11月底,万虹公司将系争工程交付方圣公司。方圣公司于2018年12月对外营业。现方圣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800,000元,尚余1,550,000元未付。2019年1月1日,万虹公司将其享有的系争工程装修款及违约金、利息等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合同权利一并转让给***,由***向方圣公司主张债权。2019年1月24日,方圣公司还出具承诺,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结清总额3,350,000元装修款的60%,其余按合同约定处理。但方圣公司至今未按承诺付清装修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审理中,***撤回了第2、3项诉讼请求。
被告方圣公司辩称,装修工程需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工程款,因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故不同意支付装修工程款。
第三人万虹公司辩称,***系实际施工人,系争工程装修款可由***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7日,方圣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署《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接上海市静安大融城KTV装饰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工程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大融城四楼,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8日。工程合同价款闭口价为3,350,000元。工程施工中发生变动按实际工程量同步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甲方须预付乙方工程款总价30%,即1,005,000元,此工程款直接计入甲方已付工程款,其他付款根据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前支付60%的进度工程款项(金额按合同总额执行),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再行结算。本合同为闭口价合同,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如有调改,需根据本合同条款所签署的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补充结算报告,另办理竣工结算。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决算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核算。核算完成后,甲方应自核算完成后次日起三月内应支付95%核算总工程款的未支付款,即该三月应支付金额=核算完成后确定的总额*95%-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剩余核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支付。2018年12月24日,方圣公司经营的KTV开业。
2019年1月1日,***与万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内容为,系争装修工程系由***与方圣公司商谈签订,且***具体负责该工程全过程的施工管理,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及支付工程所需材料款。现该工程已完工。万虹公司合法享有方圣公司静安大融城KTV项目工程款债权,万虹公司也知悉该项目工程款拖欠情况并自愿受让,现双方达成以下债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商定,万虹公司就方圣公司享有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款3,35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合同权利一并转让给***,由***向方圣公司主张债权;***应承担该项目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即应履行2018年11月7日与方圣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工人工资、供应商材料款、以及与业主方方圣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等。如***未清偿,致使万虹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万虹公司有权向***追偿。
2019年1月24日,方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协议承诺书》,内容为,甲方于2019年1月30日前结清总额3,350,000元装修款项的60%,其中已支付1,800,000元,剩余210,000元,其余按合同条款处理。
2019年1月29日,方圣公司向万虹公司发出《告知函》,内容为:双方达成协议后,万虹公司的代表***以各种理由导致竣工时间严重逾期,给方圣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万虹公司的施工亦不符合合同约定,2019年1月13日,在KTV作经营前准备时,一间包厢内发生不锈钢门把手掉落事故,致使到场体验的试听者遭受人身伤害,给方圣公司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多次至方圣公司办公室内无理取闹的行为,给方圣公司造成巨大的精神及声誉损害,要求万虹公司遵守法律及合同约定,约束万虹公司工作人员。
2019年4月23日,万虹公司向方圣公司发送《回函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方圣公司2019年1月29日《告知函》中关于履行《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的相关问题与事实不符,万虹公司并无违约。鉴于方圣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万虹公司已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将对方圣公司享有的全部工程款债权及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与此转让债权包括合同相关的违约金、利息债权及合同相关权利。方圣公司也已向***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请方圣公司接到通知后继续向***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方圣公司收到万虹公司函件后,又向万虹公司发送了《答复函》,内容为,方圣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万虹公司在施工中存在竣工时间逾期、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方圣公司有权要求万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系方圣公司与万虹公司签订,万虹公司声称已将全部工程款及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但方圣公司未收到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通知,该转让也未经方圣公司同意,故该转让对方圣公司不发生效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系方圣公司与万虹公司,***只是万虹公司的项目代表人,合同并非由方圣公司向***履行义务。
另查,方圣公司已支付装修款1,800,000元,其中1,7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个人账户,100,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
又查,因万虹公司在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方圣公司于2019年8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虹公司承担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金、重新修复的费用以及营业损失等费用,案号为(2019)沪0106民初38803号。
审理中,***起初表示其与万虹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系争装修工程系***以万虹公司名义承接,后又称其原先是出于朋友帮忙,以个人名义施工,但施工中因物业、消防需要施工单位资质,***就借用了万虹公司名义。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其借用万虹公司的资质、以万虹公司名义与方圣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虽然***与万虹公司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合同权利一并转让给***,但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未经方圣公司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系争工程已施工完毕,且方圣公司已实际使用系争工程,***作为实际施工人,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求方圣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价款3,350,000元为固定价,工程完工后无需再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方圣公司已支付1,800,000元,***据此要求方圣公司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1,5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方圣公司辩称系争工程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其已通过另案起诉法院,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方圣公司擅自于2018年12月24日实际使用系争工程,应以2018年12月24日为工程竣工日期。鉴于***与方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协议承诺书》,方圣公司承诺于2019年1月30日前结清装修款项总额的60%,现尚有210,000元未能于2019年1月30日前结清,***据此要求方圣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10,000元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出具决算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核算。核算完成后,发包方应自核算完成后次日起三月内支付95%核算总工程款的未支付款。现工程完工后,方圣公司擅自使用,故本院确认2018年12月24日为核算完成日,方圣公司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95%核算总工程款的未支付款,即1,382,500元。至于装修款的5%作为质保金,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即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方圣公司未如期支付上述装修款,***据此要求方圣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1,382,5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1,55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系自行处分其权益,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550,000元;
二、被告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210,0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本金1,382,500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止;本金1,550,000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被告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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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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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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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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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