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54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开泰物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太平湖路470号5栋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EA9L4D。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老洲镇沙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824297L。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性,1975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陵开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铜陵开泰物资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866.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