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523执恢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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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你与安徽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65000元、案件受理费4443元、保全费30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当场支付货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4443元、保全费3063元,共计92506元,剩余180000元货款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2、上述尾款180000元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则以2021年1月1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若不能在期限之内付清余款,则应该以未还款数为基数,以2020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75%计息至实付清之日止;3申请人放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退费申请,将票据交回法院,实际费用由被执行人在上述中已实际支付。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