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财保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凯,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百神庙街道舒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90759247A。
法定代表人:**鹏。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