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28202号之一
原告: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