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

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与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贺兰山路与延河街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26847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区金沙江西路南侧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695999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天元区贺兰山路北段16号库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元区贺兰山路北段16号库房。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