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29民初373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古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47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某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69504D。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4.86元,减半收取计223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