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民初1115号
原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南(江河汽贸对面)。
法定代表人:焦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