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02民初354号
原告***,男,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选择鉴定机构。
被告***,男,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
负责人方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南(江河汽贸对面)。
法定代表人焦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现苹,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选择鉴定机构。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2018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俊峰
审判员付红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