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民终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极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纵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卢姓,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南(江河汽贸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极致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8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8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浙江极致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