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6日生,住滑县。
被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县新区长江路广福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焦丽。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