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郑州鑫鸿贝畜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4121号
原告:郑州鑫鸿贝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与新田大道交叉口向西8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长江路广福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焦丽。
原告郑州鑫鸿贝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月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鑫鸿贝畜**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鸿贝畜**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尚未缴纳,不再收取。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