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01民初521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
被告: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8号3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