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1民初487号 原告:***,女,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