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03执保2125号
申请人:***,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8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