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01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8号3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新2901民初76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本院送达程序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步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