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01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8号3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沈阳九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新2901民初76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本院送达程序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步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