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3553号
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告: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国。
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玉鑫